(2015)池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池州大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池州大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戴淑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大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陈大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池州大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池州大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池州大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822894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光氢审 判 员 余加胜代理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