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白光军与岳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光军,岳永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初字第769号原告白光军,干部。被告岳永海,干部。原告白光军诉被告岳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光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