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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流民初字第4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继兵与庞富辉、杨忠文及第三人廖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兵,庞富辉,杨忠文,廖正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4887号原告刘继兵,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严志金,双流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富辉,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金吉巧,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忠文,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第三人廖正林,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金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兵与被告庞富辉、杨忠文及第三人廖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兵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刘继兵负担。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叶美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