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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3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总裁。被执行人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鸿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二中民四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642267元,并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1年9月19日止,以16388895.93元为基数,以每天万分之三为标准的违约金;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8月6日止,以16126159.14元为基数,以每天万分之三为标准的违约金;自2012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388895.93元为基数,以每天万分之三为标准的违约金;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50229元、执行费91793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明审 判 员  沈晶宇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