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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市胸科医院、计秀英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计秀英;徐红伟;徐红明;徐红岩;上海市胸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2号申请人计秀英。申请人徐红伟。申请人徐红明。以上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红岩。申请人徐红岩。申请人上海市胸科医院。法定代表人高文。委托代理人王璎。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4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上海市胸科医院一次性给付计秀英、徐红伟、徐红明、徐红岩补偿款人民币2,000元;二、计秀英、徐红伟、徐红明、徐红岩同意上海市胸科医院启封患者徐辉病史。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计秀英、徐红伟、徐红明、徐红岩与上海市胸科医院于2014年12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