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马婷婷与佟永、李晓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婷婷,佟永,李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580号原告:马婷婷,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告:佟永,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晓光,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婷婷诉被告佟永、李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婷婷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佟永所有的皖LY57**海马轿车,并冻结被告李晓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马婷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佟永所有的皖LY57**海马轿车予以查封(财产保全标的5000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毁损、赠与、藏匿等。二、冻结被告李晓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爱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