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催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红与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泉州隆盛精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催字第00036号申请人刘红(系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佳欣建材经营部业主),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雷,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系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佳欣建材经营部员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报人泉州隆盛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普贤路夏美社区。法定代表人黄时森。申请人刘红因持编码为31300052/23495210(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泉州隆盛精机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刘红承担。审 判 长 宋晓霞代理审判员 张箴恒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青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