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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催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红与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泉州隆盛精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催字第00036号申请人刘红(系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佳欣建材经营部业主),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雷,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系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佳欣建材经营部员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报人泉州隆盛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普贤路夏美社区。法定代表人黄时森。申请人刘红因持编码为31300052/23495210(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泉州隆盛精机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刘红承担。审 判 长  宋晓霞代理审判员  张箴恒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青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