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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公司等与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中心,杭州市下沙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宁围镇宁新村。法定代表人:沈宝兴。委托代理人:陈明灿,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琳,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住所地:石桥路338号。法定代表人:郭伟华。委托代理人:陆旭芝,该公司第一工程建设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开元路70号。法定代表人:项海青。委托代理人:周德海,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良循,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下沙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滕建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小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被告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中心、杭州市下沙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依据尚未形成,本案有待于确定符合合同约定的审核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晓芳人民陪审员  杜红英人民陪审员  夏亚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夏梦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