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钱存明与付桂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存明,付桂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钱存明。委托代理人徐俊,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桂茂,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存明与被告付桂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存明负担。审 判 长 赵广才人民陪审员 葛乃富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卞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