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杨与被告刘士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刘士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杨,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刘士夫,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与被告刘士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所有的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所有的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存款为六个月,动产为一年,不动产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孟祥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