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XX亮与秦银平郭乃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亮,秦银平,郭乃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9—1号申请人XX亮,男,1940年11月15日生,汉族,临县木瓜坪乡吉家庄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4011150036。被执行人秦银平,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临县木瓜坪乡苗家庄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6711160031。被执行人郭乃旺,男,1957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临县木瓜坪乡杨家岭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57021100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秦银平、郭乃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秦银平、郭乃旺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金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