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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许建成与张路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成,张路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许建成,农民。被告:张路宾,30多岁,农民。本院在审理许建成与张路宾为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成在法定规定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法律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袁俊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代 景 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