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岑某某、罗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甲、杨某某乙、牙某某、杨某某、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甲、杨某某乙、牙某某、杨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岑某某、罗某某、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甲、杨某某乙、牙某某、杨某某、韦某某本院在执行岑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甲、杨某某乙、牙某某、杨某某、韦某某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5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27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12-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该案申请人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一初字第270号及(2015)隆法执字第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月忠审判员 吴月忠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 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