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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章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464号原告:章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倪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