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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培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培坤,徐向阳、孙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0877号申请执行人:赵培坤被执行人:徐向阳、孙晓伟赵培坤与徐向阳、孙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河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徐向阳、孙晓伟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的1056871.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房屋,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河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嵇淮平执行员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