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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赵某,李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赵某偿还申请人马某某274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某、赵某偿还申请人马某某290万元借款本金从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5月14日的利息;284万元借款本金从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25日的利息;280万元借款本金从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5月27日的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李某某、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00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及执行费27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自愿将其西安市新型产业园信息大道一号林隐天下小区19号楼2单元21701号房给予申请人马某某,申请人于同日领到该房钥匙一把。余款部分,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