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叶建勋、叶小雄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3071号原告叶建勋。委托代理人刘大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叶小雄。委托代理人刘大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路81号。负责人陶旭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鸿燕,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叶建勋、叶小雄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建勋、叶小雄及委托代理人刘大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后为81元,由原告叶建勋、叶小雄负担。代理审判员李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罗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