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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民终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常山县天马镇西门基督教堂与常山县天马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山县天马中学,常山县天马镇西门基督教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民终字第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山县天马中学。法定代表人:徐勋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山县天马镇西门基督教堂。法定代表人:姚素青。委托代理人:董单纯。上诉人常山县天马中学为与被上诉人常山县天马镇西门基督教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4)衢常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常山县天马中学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山县天马中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山县天马中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常山县天马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吕秋红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