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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常淑娟与王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淑娟,王慧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05528号原告常淑娟,女,汉族。被告王慧超,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常淑娟诉被告王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淑娟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淑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沈振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