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孙植峘与王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植峘,王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1245号原告孙植峘,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海涛,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辰,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冉,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友谊,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植峘与被告王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植峘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植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植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3795元由原告孙植峘负担。审 判 长  徐红展人民陪审员  高 予人民陪审员  申守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