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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叶文学诉被告牙生?艾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学,牙生·艾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叶文学,男。被告牙生·艾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学诉被告牙生·艾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文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文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叶文学负担。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瑞红庭审翻译阿斯耶姆·米吉提文书翻译木拉提·沙塔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