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叶文学诉被告牙生?艾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学,牙生·艾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叶文学,男。被告牙生·艾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学诉被告牙生·艾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文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文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叶文学负担。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瑞红庭审翻译阿斯耶姆·米吉提文书翻译木拉提·沙塔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