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种美君,胡波、胡才学、XX、彭凯崔新社与XX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美君,胡波,胡才学,XX,彭凯,崔新社,XX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种美君,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申请执行人胡波,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申请执行人胡才学,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申请执行人XX,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申请执行人彭凯,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申请执行人崔新社,男,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陈凡勇,男,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红(曾用名王军),男,甘肃省陇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种美君,胡波、胡才学、XX、彭凯、崔新社与XX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支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银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