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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9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与浙江亿川实业有限公司、成阿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浙江亿川实业有限公司,成阿敏,杭州翰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何有林,王丽萍,王佳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918-2号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55号代表人:丁世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坚,该支行员工。被告:浙江亿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02号九州大厦1203。法定代表人:成阿敏。被告:成阿敏,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杭州翰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新宇村。法定代表人:何有林。被告:何有林,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王丽萍,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王佳磊,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诉被告浙江亿川实业有限公司、成阿敏、杭州翰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何有林、王丽萍、王佳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248元,减半收取16124元,由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金 皓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应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