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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东法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白景年与卢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景年,卢志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东法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白景年,男,壮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告:卢志光,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景年诉被告卢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景年以双方就买卖合同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买卖合同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景年撤回对被告卢志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白景年负担。审 判 长  林睦飞审 判 员  冯学理人民陪审员  陈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