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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林与唐吉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唐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5号原告杨林,男,生于1990年1月9日,汉族。被告唐吉华,男,生于1973年1月14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57号13号-30楼人保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显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与被告唐吉华及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5元,由原告杨林承担。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 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