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攀东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吴华仙申请张建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华仙,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攀东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吴华仙,女。被申请人张建,男。申请人吴华仙诉称,1986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张建失踪。2009年11月19日,申请人吴华仙向攀枝花市公安局弄弄坪派出所报警,并于当日在攀枝花日报刊登寻人启事。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张建仍杳无音讯。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建死亡。经查,张建,男。1986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张建失踪。2009年11月19日,申请人吴华仙向攀枝花市公安局弄弄坪派出所报警,并于当日在攀枝花日报刊登寻人启事。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张建仍杳无音讯。本院受理案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3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建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复印件、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弄弄坪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街道办事处金鹏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冶实久建设有限公司工业安装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以及申请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吴华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建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胥思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