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系黄某某父亲),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我院作出的(2014)渝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梁某某银行、金融储蓄机构存款(或单位收入、住房公积金)30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风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洪家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