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宕民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毛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毛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确字第3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现居住宕昌县。申请人毛某某,男,汉族,现居住宕昌县。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毛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于2014年12月7日经宕昌县沙湾法律援助工作站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毛某某清除道路上的路障,立即恢复原有道路的原状;二、此道路属毛某某与王某某两家共有,两家���有通行的权利。毛某某今后不再阻拦王某某家再次道路上通行;三、今后双方和睦相处,不再因此事而产生任何纠纷。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劲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