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二龙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二龙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远大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868号原告秦皇岛二龙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马秉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春生,系河北竟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远大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赵淑华,系董事长。原告秦皇岛二龙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二龙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00元,减半收取3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天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金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