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淑芬、唐淑艳、苑秀梅、苑明与赵国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淑芬,唐淑艳,苑秀梅,苑明,赵国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刑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芬,女,193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唐淑艳,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苑秀梅,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上列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苑明,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苑明,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赵国庆,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赵淑芬、唐淑艳、苑秀梅、苑明与赵国庆故意杀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四刑公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