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齐勇、许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勇,许兵,刘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许兵,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成来,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齐勇与许兵、刘成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临商终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成来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源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成来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源分社90×××85账户的存款2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