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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吴文亭与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亭,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977号原告吴文亭,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刘华泉,村委会主任。原告吴文亭与被告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刘华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文亭诉称,2014年5月1日,其与被告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葺围墙265米,每米40元。同时约定工程完工先付一半,余款在100天内结清。后经双方结算:实际款项27000元。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下欠7000元未付。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又依照被告要求为被告平整院内土地、修建水渠、厕所、花园、砖块路面,并补修村路面。全部工程于2014年8月30日完工。2014年11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欠原告67000元。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借故拒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7000元。被告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属实,但托西村村民委员会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原告吴文亭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11月14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67000元的事实。被告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但调查时,被告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承认欠款67000元属实。本院认证意见:原告吴文亭提交的证据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11月14日欠条一份,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67000元的事实,且被告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对证据的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现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吴文亭系华阴市罗敷镇桃下管区新营村一组村民。2014年5月1日,原告吴文亭与被告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抽水站砌围墙265米,每米40元,同时约定工程完工先付一半,余款在100天内结清。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下欠7000元未付。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又依被告要求为被告平整院内土地、修建水渠、厕所、花园、砖块路面,并补修路面。该院落内有被告的花卉公司和抽水站。2014年8月30日工程全部完工。经原告多次要求,2014年11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欠原告工人工资67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村委会资金紧张为由拒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吴文亭与被告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劳务,并经双方结算,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对事实均予承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7000元,事实清楚,条据明晰,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吴文亭劳动报酬6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华阴市罗敷镇托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