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甲、吕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洋,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甲,男,汉族第三人吕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甲、第三人吕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柳宗廷人民陪审员 邵延婷人民陪审员 仇志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