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一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书琴、张艳玲与张影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琴,张艳玲,张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1165号原告马书琴,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原告张艳玲,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张影,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书琴、张艳玲诉被告张影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书琴、张艳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马书琴、张艳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书琴、张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书琴、张艳玲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军审 判 员 祝 昉审 判 员 董 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