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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一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书琴、张艳玲与张影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琴,张艳玲,张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1165号原告马书琴,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原告张艳玲,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张影,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书琴、张艳玲诉被告张影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书琴、张艳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马书琴、张艳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书琴、张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书琴、张艳玲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军审 判 员  祝 昉审 判 员  董 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