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毛延国与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延国,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红行初字第23号原告毛延国,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赤峰广来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丛树东,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魏思林,局长。原告毛延国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延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庭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延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审 判 长 赵国兴审 判 员 白英林人民陪审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