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终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甲,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民终字第1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何某乙(系何某甲之父),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郑春芳,峨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某,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何某甲为与被上诉人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峨边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何某甲、祝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0月11日,双方共同到峨眉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何某甲、祝某某婚后与何某甲父母一起居住在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红山村10组19号,何某甲、祝某某婚后未生育小孩。何某甲、祝某某家庭共同财产只有婚后共同修建砖混结构的平房三间(该房子现只是将房屋主体结构完工并封顶,门窗未安装,地面还未平整,墙壁也尚未粉刷)。何某甲、祝某某夫妻共同债务有何某甲住院治疗期间差欠峨眉山市精神病医院住院费38253元。何某甲于2014年7月2日诉来该院,请求判决:1、解除何某甲与祝某某的婚姻关系;2、无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由祝某某承担;3、诉讼费用由何某甲承担。原审法院认为:何某甲、祝某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发生任何家庭纠纷。之后,祝某某外出打工期间,何某甲生病住院治疗,鉴于祝某某外出打工地点离家较远未能回家照顾何某甲,不能就此认定何某甲、祝某某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但由于何某甲患有精神病,祝某某应尽夫妻扶助义务,给何某甲多一些关爱,以促进何某甲身体早日康复。何某甲要求与祝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何某甲与祝某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0.00元,由何某甲负担。上诉人何某甲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房屋三间是上诉人与父亲何某乙在上诉人婚前修建,应属婚前财产,原判认定该房屋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错误。被上诉人婚后一个月就离家外出打工,近两年的时间,上诉人因生活、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都是其父亲在承担,被上诉人既未与上诉人联系,也未给予上诉人任何物质帮助,一审诉讼期间经多方劝解仍拒绝去医院探视上诉人,这些足以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祝某某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离婚不是上诉人的意思,而是上诉人父亲的意思。这两年是因为在外打工没有挣到钱无法回去。不同意离婚。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何某甲、祝某某家庭共同财产只有婚后共同修建砖混结构的平房三间(该房子现只是将房屋主体结构完工并封顶,门窗未安装,地面还未平整,墙壁也尚未粉刷)”的事实有误,对原审查明的其余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何某甲与祝某某认识时间较长,恋爱期间并无纠纷发生,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双方也未发生任何家庭纠纷,说明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祝某某在外打工期间,因交通不便及经济因素未能及时与何某甲联系,虽然处理方式欠妥,但该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且何某甲现在情况特殊,祝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本着慎重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态度,判决不准予何某甲和祝某某离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何某甲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 锦审判员 王小萍审判员 李少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保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