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催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台州展基机械有限公司、张益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展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催字第158号申请人台州展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汽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益菜,董事长。申请人台州展基机械有限公司因一份由江苏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XXXXXX,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0日,出票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市天鑫机械有限公司,到期日期2015年4月10日,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在公示催告期间,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展基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潘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