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一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一终字第17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8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6月12日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娄星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2年3月,被告人刘某通过二手机动车市场买了车主王训华所有的一台牌号为湘k×××××的黑色吉利车,购得该车后既没有过户也没有年检,多次违章未经处理,且长期无证驾驶。因该车原牌照丢失,刘某将废旧车牌“湘k×××××”悬挂于该车。2014年1月9日15时许,刘某酒后驾驶该车沿娄底长青街由西向东行驶,驶至娄底希望大厦前的路段时欲从西向北左拐弯,因遇红灯,刘某便将车停住。在红灯等待时间,因其车牌可疑,依法在路上执勤的交通警察李某与协警杨某、曾某上前对其进行盘问,李某朝刘某敬了一个礼,出示警官证后要求刘某出具驾驶证和行驶证,并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刘某明知自己在醉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会被处罚,因而拒绝下车,企图驾车逃跑,刘某不顾李某、杨某站在车前执法,突然驾车驶向二人,李某被撞受轻微伤,杨某为避免被撞,跳起来抓住一个雨刮器,趴在该车引擎盖上。李某被撞后,与曾某在车门边快速奔跑,跟随刘某驾驶的车大喊“停车”,杨某也大喊“停车”。刘某不顾杨某的安全,也不听从李某和杨某的劝阻,占用由北往西拐弯车道逆向行驶,撞上彭某驾驶的出租车,致该车保险杠、左大灯、页子板损坏。刘某仍继续驾车行驶,又撞倒陈某驾驶的摩托车,致该摩托车前轮损坏。刘某仍未停车,继续逆向行驶,因前方车辆太多才被迫停车,杨某才得以从引擎盖上下来。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检验,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4mg/100ml。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刘某系被抓获到案。2、户籍资料,证明刘某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情况。3、乙醇检测报告,证明案发时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44mg/100ml。4、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刘某系无证驾驶。5、监控视频截图和监控视频,证明发案经过。6、诊断证明,证明李某左踝软组织挫伤、胸部软组织挫伤、左手小指软组织挫伤。7、行驶证,证明湘k×××××号车检验合格至2011年5月。8、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9日15时许,其驾驶摩托车在娄星南路正常行驶,被一辆逆向行驶的黑色小车撞翻,摩托车前轮被撞坏,黑色小车没停下来,交警追了上去,抓住那男子。9、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9日15时许,其驾驶湘k×××××号出租车在希望大厦处正常右转往汽车站行驶,前面有辆车逆向行驶,车两边都有交警在对车内的司机喊“停车”,还有交警抓住那车的车门把手,但那车没停,其驾驶的出租车避让不及,那车子撞在其驾驶的出租车前左侧,那车继续往前开,在其车后方约30米处才停车,那司机被警察控制住了。10、证人李某、杨某、曾某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11、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9日14时50分许,在希望大厦十字路口段,有几个交警在查一辆正在等红绿灯的黑色吉利车,牌号为湘k×××××,后那车左拐逆行,交警拦在前面不让他走,那车没有停,直往前冲,有个交警为了防止被撞倒就跳到引擎盖上抓住雨刮器,另外一名交警抓住那车左侧车门把手,还有一名交警在后面追,三名交警大喊要那司机停车,那司机加大油门在拐弯处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撞车后没停,继续往前冲,又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后因路上车多,那车没地方跑才停下来。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0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13、违章记录,证明刘某涉案车辆多次违章未经处理。1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遇交警依法执法检查时,为逃避执法检查,驾车冲撞交警,逆向逃跑,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宣判后,刘某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遇交警执法检查时,为逃避检查,驾车冲撞交警,逆向逃跑,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上诉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刘某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经查,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原审对其判处的刑罚合法适当。上诉人刘某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昭德审 判 员 王芝芝代理审判员 刘湘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娟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