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立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槐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张立岩,男,193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申请人张立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艾铭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艾铭美,女,194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申请人张立岩述称:其系被申请人艾铭美之夫,张建军系二人之子。被申请人艾铭美在2012年患病,至今没有意识,生活不能自理。现其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艾铭美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张建军为被申请人艾铭美的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艾铭美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艾铭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建军为艾铭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董永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