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许玉金与李金初、刘金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 扣 划 ) 执 行 裁 定 书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湖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许玉金。被执行人李金初。被执行人刘金菊,系被执行人李金初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金初、刘金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金初、刘金菊银行存款人民币105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