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树文与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文,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红行初字第13号原告王树文,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高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魏思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向明,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寇建国,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室主任。原告王树文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树文于2014年1月4日向本庭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审 判 长 赵国兴审 判 员 白英林人民陪审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