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宋东寒与临沂市河东区金联丰铸造厂、马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东寒,临沂市河东区金联丰铸造厂,马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宋东寒。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金联丰铸造厂。法定代表人马丰,经理。被执行人马丰。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河执字第12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丰所有的价值1万元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金联丰铸造厂、马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金联丰铸造厂、马丰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诸葛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傅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