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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郭洪新与陆凯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新,陆凯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1074号申请执行人郭洪新。委托代理人朱玉娟,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陆凯丰。关于申请人郭洪新与被执行人陆凯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启久民初字第0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陆凯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7086.56元,承担受理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7286.56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尚未执行到位7286.56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吕民初字第0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玉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