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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徐卫民与李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019号原告徐卫民。被告李长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民诉被告李长云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兆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成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