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承明与李家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承明,李家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周承明,男,生于1977年7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家营,男,生于1970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周承明与被告李家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承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家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承明诉称:原、被告系多年的朋友,被告长期带领几十名民工在明水承包建筑工程,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资金十分紧张。2014年6月5日,被告因无钱给工人发工资,找到原告帮忙借款以解决燃眉之急。原告便多方筹措资金10万元借给了被告,被告保证于2014年7月3日前还款,可到期后被告却未按时偿还。为保护原告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李家营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为资金周转,被告李家营于2014年6月5日向原告周承明借款10万元,并书具借据一份。该借款经原告周承明催要未果,致有本案之诉。上述事实,由原告周承明提交的借据、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承明与被告李家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原告周承明要求被告李家营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李家营在原告起诉后未偿还借款,故应赔偿原告周承明的损失,双方未约定利率,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家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家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承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韩丽丽人民陪审员 赵京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