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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黄健、李某、吕某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健,李某,吕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17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健,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原国网江西全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陂头供电所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肖笃炎、袁利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72年3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国网江西全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陂头供电所副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吕某,男,1973年3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全南县新农村电力服务公司副经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健、李某、吕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全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黄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不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撤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健撤回上诉。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2014)全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小育代理审判员  黄丽月代理审判员  刘廷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德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