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贾庆娟与陈柏霖、陈景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贾庆娟,女,4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被申请人陈柏霖,男,2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陈景丽,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因申请人贾庆娟与被申请人陈柏霖、陈景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景丽所有的车,并提供担保人贾德春所有的位于胜利路、建筑面积122.41平方米房屋一处。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景丽所有的车二、查封担保人贾德春所有的位于胜利路/5-3-2、建筑面积122.41平方米房屋一处。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明华审判员 马 涌审判员 毛德义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