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母家林与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家林,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铁民初字第15号原告母家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云虎,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母家林诉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母家林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树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