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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蒙家炮抢劫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4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蒙某因先前将手机摔坏,便想外出抢他人手机,后伙同工友(另案处理)沿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东侧人行道往滨海大道方向行走,一路寻找抢劫对象,走至沙河东立交桥附近时,见被害人卢某独自行走,就假装上前问路,趁卢某不注意时,同伙从后勒住卢某的脖子,蒙某则帮忙将卢某拖进路边草丛中,为防止卢某反抗,两人还用拳头殴打卢某的肋部和头部,直至将卢某殴打晕倒在地,后蒙某翻找卢某的裤袋,发现身上并无财物,遂跑离现场。蒙某和同伙跑离现场不远,发现卢某并无追赶,便又开始沿着滨海大道人行道继续作案,看到被害人蒲某独自迎面走来,右手还拿着一部苹果5S手机,便决定对浦某实施抢劫,蒙某假装上前问路,后直接动手抢浦某的手机,浦某拼命反抗并大喊“抢劫”,同伙见状后上前捂住蒲某的嘴,后和蒙某一起将蒲某拖进旁边草丛中,因蒲某用力抓紧手机,蒙某便咬了浦某的右手,待蒲某松手后,将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浦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涉案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3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蒙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系因喝了酒才作案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如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涉案手机的照片,经被害人浦某、证人蒙某甲、罗某辨认;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三、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在案发地点附近见到受伤的被害人卢某,遂报警;2、证人蒙某甲、罗某的证言,称知道蒙某抢了手机,蒙某甲还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蒙某手中购得他抢来的苹果5S手机一部;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蒲某、卢某的陈述,证实其二人于案发时先后被二名男子抢劫财物并殴打的经过,与起诉书指控基本一致;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蒙某的供述与辩解;六、鉴定意见: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二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涉案手机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310元;七、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案发现场照片;2、证人蒙某甲、罗某对蒙某的辨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蒙某两次抢劫,其中一次系犯罪未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较好的认罪态度、作案次数、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 瑜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