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华,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金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寇文彦 百度搜索“”